上海市养狗条例(八成“狗伤人”案都是这两个原因导致,上海养犬条例或将修改)

发布时间:2024-01-21 19:14:40 浏览次数: 文章作者:

前不久

四川一女童在小区遭烈犬扑倒撕咬

她的状况牵动着大家的心

而因为犬类饲养不当导致的纠纷

也越来越多

记者从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

2020年至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共受理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民事纠纷107件

在97件是“狗伤人”案件中

未拴绳、未戴嘴套所致占84.54%

儿童老人最“受伤”

案件显示,儿童和老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弱,容易成为动物的攻击目标。

“自从发生了那天被狗追咬的事情后,她就被吓出病了,常常会在睡梦中尖叫。”说起女儿宁宁(化名)的近况,刘先生既心疼又气愤。

2021年11月20日下午,刘先生带着6岁的宁宁来到浦东某村旁的一条小河边钓鱼。“我在钓鱼,宁宁就在离我两三米的地方玩耍。忽然有一只大金毛狗向宁宁冲过来,并将她扑倒。”刘先生回忆起当时的情景依然心有余悸。刘先生急忙将大狗撵走,但这次的扑咬依然让宁宁的左侧腰部受伤。

受伤后,刘先生立即报警,并将宁宁送往医院就诊。公安机关出具验伤通知书,检验情况显示宁宁左髋部皮肤破损,结论为左髋部犬伤。由于宁宁半年内曾全程接种过狂犬疫苗,所以,她这次受伤无须注射疫苗。

然而令刘先生意想不到的是,让女儿最受伤的并非肉眼可见的身体伤害,而是更为隐蔽的心理创伤。自从被大狗扑咬后,宁宁常常在熟睡中哭叫惊醒。经过诊断,宁宁因为受到强烈刺激,患上了睡惊症。刘先生为此又带着女儿到医院进行了多次心理辅导治疗,女儿的情况才有所好转。

经了解,这条肇事的金毛狗是张某饲养的,它的这次“出逃”是邻居黄某放出来的。于是,刘先生将张某和黄某告上了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1.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发时间和报警内容上看,宁宁受伤是金毛犬所致。至于两被告提出孩子年幼,可能是其个人不当举动或惊吓致自身受伤的意见,首先其未能举证证明宁宁存在主动挑逗、追赶金毛犬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再者宁宁年仅6岁,其在突遇肆意窜跑的大型金毛犬时,心生恐惧因逃避导致跌倒受伤等情形也合乎常理。本案即便没有金毛犬扑咬、抓挠等直接伤害行为,也不影响两者因果关系的成立。综合两被告对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和主观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两人对宁宁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不牵绳、不戴嘴套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根据《上海养犬管理条例》,携带犬只出门应当挂牌、牵束引带等。而在浦东法院对于实际“犬伤人”案件的统计中,84.54%的案件都是由于未给狗牵绳或戴嘴套导致。

华女士就因为在小区内遛狗时,遭遇了另一条狗来扑咬自己的狗。为保护爱犬,华女士将自己的小狗抱起,而另一只狗跳起来咬住了她的左手大拇指,随后华女士跟随这只狗,找到了狗主人杨女士。在描述完被咬伤经过后,杨女士便陪同华女士去医院打狂犬疫苗。

谁知3天后,华女士查出怀孕,因之前刚打过狂犬疫苗,她非常担心对胎儿产生影响,经咨询多家医院的妇产科医生,医生均建议不保留胎儿,在家人建议下她无奈做了流产手术。华女士说,她已备孕一年多,好不容易怀孕却又因被狗咬伤打了疫苗后被迫流产,此事给她造成极大伤害,导致她现在内分泌失调、精力憔悴。于是,她将杨女士告上了法院。

杨女士则表示,华女士提出的备孕、怀孕,她并不知情,打胎的责任和后果也与她无关。后来原告提出要求她赔偿10000元,她要求就怀孕事宜做验证,但华女士又称在此之前就做了人流手术,根本未能验证过怀孕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表示,因华女士提交的证据能证实咬伤人的狗属于杨女士及华女士注射了狂犬疫苗的事实,华女士主张的事实具有合理性并已达高度盖然性标准,法院对杨女士的狗咬伤华女士的事实予以确认。

华女士被狗咬伤后注射狂犬病疫苗,此后发现怀孕,因担心疫苗会对胎儿造成不利影响而进行流产手术,此行为是符合她所处生活环境及普通人医学认知能力的正常行为,故对华女士诉请的流产手术的医疗费用应予支持。华女士被狗咬伤而致人流,精神受到一定损害,华女士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酌情支持3000元。

养犬条例修改已被纳入立法预备项目

2011年5月《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对于养犬行为进行了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为大型犬只戴嘴套;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等。

但对于备受诟病的遛狗不牵绳的不文明行为,目前惩罚力度较轻,根据《条例》,可以由公安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且由于多在社区发生,公安部门取证难度较大。

《条例》还规定了饲养犬只影响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表示,由于犬只极易逃窜,被侵权人通常会选择先就医再报警,导致现场被破坏,无法及时固定证据。而对于无主流浪狗,管理尚未形成合力,维权难度较大。

今年上海两会上,姚海嵩等31位市人大代表提出,上海市家庭饲养犬、猫等宠物的种类、数量日益增多,《条例》已不适应现实管理需要。代表们建议,应尽快制定《上海市宠物管理条例》,进一步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及社会秩序和谐,规范市民文明饲养宠物行为。

对此,上海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表示,近年来,随着上海市饲养的犬、猫等宠物种类、数量日益增多,由此带来的各类社会问题和矛盾日益突出。总体看来,上海市开展宠物管理立法的时机尚不成熟。首先,国家层面尚未就宠物管理进行专门立法,且宠物范围过于庞大、不同种类宠物管理模式差异较大,地方率先通过立法对宠物管理作出统一规范难度较大。

虽然宠物管理立法时机尚不成熟,但考虑到代表议案中提到的宠物叫声扰民、伤人毁物、引发邻里矛盾等问题主要是由不规范、不文明养犬行为引起的,加强犬类管理确有必要。委员会表示,《条例》实施至今已有12年,其中的一些规定已无法满足当前犬类管理的需求。为此,委员会建议上海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条例》修法调研,将历年来代表议案和建议聚焦的问题作为调研重点,对全市饲养犬只的现状,特别是犬只的底数、类型等情况进行排摸梳理,围绕犬只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管理模式、犬只收容与领养及法律责任设定等开展深入研究。

据悉,修改《条例》已经被作为预备项目被纳入《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3-2027年)》中。委员会将参与相关调研工作,条件成熟时,建议常委会将修改《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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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陈颖婷

来源: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