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的限制(“铲屎官”必看这些养犬法律知识要了解)

发布时间:2024-01-09 11:06:48 浏览次数: 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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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的人越来越多

“铲屎官”们

进行养犬登记了吗

出门遛狗拴绳了没……

这些养狗须知的民法典知识

观澜君带你

一文读懂

北京的养犬限制

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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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性犬主要分为四大类

①獒犬;

②斗犬;

③牧羊犬;

④猎犬;

⑤其他,如贵宾犬、秋天犬等。

▶烈性犬的一般认定标准

大部分地方以身高60厘米、体重30公斤作为大型犬的标准。

▶北京重点管理区犬只身高不得超过35厘米

北京养犬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区域(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为一般管理区)不能饲养身高35厘米以上的犬只。

▶北京重点管理区的农村地区经允许后可饲养大型犬

重点管理区的农村地区,经居委会或村委会同意,可以按照一般管理标准饲养犬只。

▶烈性犬致人伤害 饲养人应该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条没有但书,即烈性犬致人损害,无论什么原因,饲养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遛狗不拴绳

违法吗?

▶案例

2021年3月12日晚上11点多,家住本市顺义区的赵女士牵着小狗出门遛弯,一条没拴狗绳的边牧犬突然朝赵女士的方向冲了过来,一名男子跑过来抡绳抽打边牧犬,此时赵女士突然摔倒,从地上爬起来不久后倒在路边停止了呼吸……

本市房山区的刘女士牵着小狗遛弯,经过韩先生家门口时,一条没拴绳的大黑狗突然扑过来,刘女士受到惊吓瞬间摔倒,导致左臂骨折……

同年11月13日,家住湖北武汉的卢女士突然跳楼身亡。就在前一天,卢女士在业主群里称,要拿命控告遛狗不拴绳的业主。原来从小怕狗的卢女士曾被小区没拴绳的狗追赶,她捡起一根树枝赶狗,没想招来狗主人的围堵、辱骂甚至殴打,狗主人甚至纠集他人,在业主群对卢女士长期公开辱骂……

▶大型犬、烈性犬需圈养拴养

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避免动物侵权案件上升为人身侵权案件

发生冲突时,饲养人有管理义务,及时管束犬只,及时向对方赔礼道歉。

出门遛狗

需要注意什么?

▶遇到没拴狗绳的狗,怎么办?

保持稳定不动会让狗觉得安全,越动会让狗越有想要扑咬的欲望。

▶遵守民法典和地方性法律规定

在养犬前要做好心理准备。在领养或购买后,尽快完善养犬手续,做好疫苗接种措施,遵守大型犬、烈性犬不能出户的规定。

▶尽量避开人群密集的地方遛狗

遛狗时,应避开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以防危险行为的发生。

▶多地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各地一般情况下都禁止携带动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可以乘坐出租车,但要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如何携犬乘坐电梯

尽量不要在人流高峰期乘坐电梯。进入电梯后,如果是体型稍大的犬只,饲养人应把犬顶到角落,与其他乘梯人保持距离,形成避险措施。

流浪狗咬人

责任谁承担?

能查明有原饲养人的,由原饲养人承担。如果无法查明饲养人,要看有无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流浪狗进入小区就属于物业管理范畴,发生损害的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逗狗时受伤

狗主人还需担责吗

养犬人违规未拴绳遛犬,他人故意逗狗受伤,狗主人不能免责,但是可以减轻责任。如果合规拴绳遛犬,受害人故意逗狗,属于民法典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情形,狗主人可以免责。其他伤者可以向饲养人或逗狗人索赔。

“狗咬人”事件

为何遭全网声讨?

▶案例

河南安阳一位年近8旬的耿女士在小区遛弯时,被两只大型犬咬伤,尽管监控录像已拍下老人被咬的全过程,但狗主人拒不承认。耿女士一家人向当地电视台《小莉帮忙》栏目求助,在连续报道10期节目后,问题仍未解决,栏目主持人当众落泪。

此事迅速在全网发酵,在新华社五问发声、中纪委跟进关注、网友纷纷声讨下,狗主人王某登门向老人道歉。2021年11月23日晚,河南安阳通报对包括狗主人王某在内的7名公职人员,分别作出撤职、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决定。

▶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旦出现“狗咬人”事件,所有养犬人都要遵循民法典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者应及时保留证据

受害者应及时保存监控录像等证据,保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支出凭证,便于维权使用,并寻求相关部门调解、调查取证。

北京正确遛狗姿势

知多少?

▶案例

一只没拴绳的小泰迪,扑向一位正在行走的老人,致老人摔成8级伤残。最终法院判决饲养人赔偿受伤老人20余万元。

▶在北京如何文明遛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饲养人可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受害人故意逗狗造成损害,饲养人可以减轻责任,但不是免责。需要注意的是,烈性犬没有免责事由,不能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