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养狗(红花岗区发布养犬新规这些行为将被罚款)

发布时间:2024-01-10 11:19:48 浏览次数: 文章作者:
红花岗区发布养犬新规!这些行为将被罚款



亲爱的市民朋友:

您好!

文明养犬是个人素质和社会责任的综合体现,争做文明养犬人,创建和谐美好家园,是每个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为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建设,规范养犬行为,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遵义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请您在爱犬的同时,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携带宠物犬进入办公场所、教育场所、医疗场所、商业经营场所、文物保护场所、宗教场所和候车(机)场所等区域;早七点至晚九点,禁止携带宠物犬进入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开放式公共场所(导盲犬、扶助犬、特种工作犬等除外)。

二、携犬外出时,必须系犬链(长度不超过2米),由成年人牵领,必要时应戴嘴套,未束犬链的,视同弃养处理;携犬只乘坐客运出租车时必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携犬乘坐(导盲犬、扶助犬、特种工作犬等除外)。

三、犬只不得散放,遛犬要远离人群,防止惊扰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遛犬者不得聚集、避免犬只争斗乱叫和犬病相互传染。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四、遵义市中心城区禁止饲养烈性犬。

五、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应当进行有效管控,不得影响公众安全;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携带犬只外出排泄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违反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文明养犬人,遛狗要牵绳;倡导文明养犬,连着你我他;文明养犬,为了他人,从您做起,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让我们共同营造文明、健康的生活环境,为深化全国文明城市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

遵义市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源:平安红花岗